教育部在《關于建立健全高校師德建設長效機制的意見》中明確:建立健全高校教師違反師德行為的懲處機制,劃出對高校教師具有警示教育意義的師德禁行行為“紅七條”,并建立問責機制,對教師嚴重違反師德行為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后果的,追究高校主要負責人的責任。
紅七條”包含損害國家利益,損害學生和學校合法權(quán)益的行為;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有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;在科研工作中弄虛作假、抄襲剽竊、篡改侵吞他人學術成果、違規(guī)使用科研經(jīng)費以及濫用學術資源和學術影響;影響正常教育教學工作的兼職兼薪行為;在招生、考試、學生推優(yōu)、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;索要或收受學生及家長的禮品、禮金、有價證券、支付憑證等財物;對學生實施性騷擾或與學生發(fā)生不正當關系;其他違反高校教師職業(yè)道德的行為。高校教師有違反“紅七條”情形的,依法依規(guī)分別給予相應處分。